(2014)南民初(一)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宋振桐与陆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桐,陆银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一)字第2383号原告宋振桐,十一冶退休职工。被告陆银梅,1954年7月l0日出生,十一冶退休职工。原告宋振桐诉被告陆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振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银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振桐撤回对被告陆银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宋振桐负担。审 判 长 熊柳清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