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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一)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宋振桐与陆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桐,陆银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一)字第2383号原告宋振桐,十一冶退休职工。被告陆银梅,1954年7月l0日出生,十一冶退休职工。原告宋振桐诉被告陆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振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银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振桐撤回对被告陆银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宋振桐负担。审 判 长  熊柳清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