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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华东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阴市华东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江阴市华东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滨江西路915号。申报人江阴奥氏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利中街391号。申请人江阴市华东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1040005225698119,票面金额400000元,肆拾万元整)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7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江阴奥氏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世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