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民一特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训庭要求宣告张华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硚口民一特字第00046号申请人:张训庭(曾用名:张顺庭),男,1956年10月10日生。被申请人:张华,男,1990年7月1日生。申请人张训庭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华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训庭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张华于2012年8月离家外出未归,经多方寻找、报纸刊登寻人启事,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申请至法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华死亡。经审理查明:张华,男,1990年7月1日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228号金榜名苑2楼1901室。户籍所在地住址: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17号7楼2号。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20日19时34分许在本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陈家墩汉江边游泳时不见踪影而失踪,至今未归。申请人于2014年9月17日申请至本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华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于2014年10月13日刊登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为3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张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张训庭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华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依法公告,公告期届满后,被申请人张华仍未出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王扣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方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