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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寿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陈某某(曾用名陈某、陈某某,女,生于1987年7月4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游某,男,生于1987年12月17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荣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