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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某乙,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某丙,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某丁,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某戊,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某己,女,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9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登记在张建伍名下的位于荣成市夏庄镇青埠岭后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091600**号)归张某甲所有。在执行中,本院已将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调解书送达荣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9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张某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