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万高申请执行刘伏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高,刘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李万高,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伏成,男,汉族。本院执行的李万高申请执行刘伏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伏成名下银行存款柒万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波审判员 李强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