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诉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山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诚纬钢结构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山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诚纬钢结构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诉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连云港山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海斌,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连云港诚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黄海大道以南一顾圩路以东。被申请人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195号。申请人连云港山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诚纬钢结构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诚纬钢结构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并提供了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山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连云港诚纬钢结构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被冻结款项不予支付。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孙月娟名下的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东路35-2号5单元602室(丘号XXXXXXXXXXX-45)及位于连云港市开发区昌意路1-23号楼702室(丘号XXXXXXXXXXX-26)的两套房产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被查封房产不得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晓妍重要提示:申请人起诉时须将本裁定书及保全费收据复印件一并提交本院,以免权益遭受损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