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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民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文亮诉曹小成、王美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亮,曹小成,王美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民初字第2299号原告李文亮,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委托代理人石磊,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曹小成,男,1984年9月6日出生,现羁押于乌审旗看守所。被告王美美,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原告李文亮诉被告曹小成、王美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文亮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文亮负担。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郃春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