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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丛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张静与魏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魏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丛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张静。被告魏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与被告魏晓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常美君人民陪审员  赵媛媛人民陪审员  安李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庆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