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丛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张静与魏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魏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丛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张静。被告魏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与被告魏晓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常美君人民陪审员 赵媛媛人民陪审员 安李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庆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