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王琛,重庆市璧山县璧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某,男,汉族,户籍住址重庆市合川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