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皇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皇民初字第32号原告陈某。被告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 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全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