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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春明与庄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明,庄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37号原告张春明,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林多毅,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XX,永春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庄加明,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明与被告庄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春明负担。审判员  苏昌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洁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