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中立民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大连红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黄鹏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红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鹏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立民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红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南山村胜利路335号。法定代表人:谷泉,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鹏,男,汉族。上诉人大连红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18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其实际营业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大连市西岗区,因其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或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其确为华发岭南荟工程的施工单位,但从未出具过以被上诉人为收件人的工作联系单(对外),且华发岭南荟项目部无权出具工作证明,故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或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黄鹏答辩称,其为上诉人分公司聘用的员工,分公司的住所地在沈阳市浑南区,其工作地点亦在沈阳市浑南区,本案应由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意原审法院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以其就职于上诉人沈阳分公司,在担任项目经理工作期间,该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参保手续及拖欠其部分工资为由向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其不服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现依法诉讼至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故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被上诉人自认其系上诉人沈阳分公司聘用人员,上诉人沈阳分公司的营业场所为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二路10-2号1218室,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提供的2013年10月28日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登记表上工程项目名称为华发岭南荟,施工地址为沈阳市东陵区朗日街21号,施工企业联系人为被上诉人,填报单位处有上诉人单位公章,上诉人亦认可其为该项目施工单位,且2014年6月16日沈阳华荣置业有限公司亦出具证明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员工,负责华发岭南荟工程的工作证明,故可认定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沈阳市东陵区,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本案双方无劳动关系,应按被告住所地确定具有管辖权法院的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冬审判员 张 景审判员 赵梦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家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