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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王建设与陈献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设,陈献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83号原告王建设,男,1955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陈献朝,男,1960年2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设与被告陈献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设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被告已偿还借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建设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瑞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向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