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王建设与陈献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设,陈献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83号原告王建设,男,1955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陈献朝,男,1960年2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设与被告陈献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设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被告已偿还借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建设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瑞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向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