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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超强活动房屋有限公司,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超强活动房屋有限公司,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重庆市超强活动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3号A-A1-310,组织机构代码66356279-2。法定代表人钟文光,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中和街13号。法定代表人梁国平。申请人重庆市超强活动房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银行杨家坪支行的账户320101040009762予以冻结(限额290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 斌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盛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