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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红勋、李志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勋,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勋,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志强银行存款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建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