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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长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生��与被告李琦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长民初字第6号原告李生贵,男,汉族,村民。被告李琦,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贵与被告李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生贵以“因证据发生变化,需要核实”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李生贵负担,五十元退还给原告李生贵。审判员  马利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煜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