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保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王亚丽、杨银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亚丽;杨银宏
案由
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保执字第22号申请人:王亚丽,女,汉族,1960年5月22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被申请人:杨银宏,男,汉族,1975年3月6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申请人王亚丽因与被申请人杨银宏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五年一月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银宏所有的价值人民币陆拾万元整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银宏所有的价值人民币陆拾万元整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 行 长 柴 霖执 行 员 黎 勇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云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