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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知)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知)初字第338号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琛,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玉兵,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法定代表人冯鑫,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庭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岭人民陪审员  王世江人民陪审员  姜桂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