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郭萍与曲文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萍,曲文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郭萍。被告曲文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萍诉被告曲文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