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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郭萍与曲文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萍,曲文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郭萍。被告曲文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萍诉被告曲文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