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07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4)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网络聊天后,在沙坪坝区ARC中央广场某房间内,以1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净重0.74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八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李某某。交易完成后,李某某等人吸食了部分甲基苯丙胺片剂,剩余的七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0.63克。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查获毒品、毒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李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指认毒资、毒品、称重的照片,毒品检验报告,聊天记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37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其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37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咏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霈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