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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初字第066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6661-4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刘某某,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