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占绍山与李雪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绍山,李雪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占绍山。委托代理人陈修桥,昌邑昌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雪彦。原告占绍山与被告李雪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自行履行给付为由,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绍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亚利代理审判员  辛光博人民陪审员  刘春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峪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