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别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别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述云,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别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别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别某负担。审判员 余传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