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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异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林小场与邵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异字第00006号案外人李立梅,居民。申请执行人林小场,教师。被执行人邵长伟,公务员。本院在执行林小场与邵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立梅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立梅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邵长伟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11月15日在新沂市民政局协议离婚。依照离婚协议约定,婚后财产即位于新沂市大桥路10号悦景轩商铺4-103室房产归案外人所有。因申请执行人林小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将上述房屋查封。案外人认为,被执行人借款时间为2011年5月14日,当时案外人已与被执行人离婚,该债务系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与案外人无关。综上,涉案房屋归案外人所有,法院查封有误,请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经审查查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邵长伟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19日在新沂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1月15日,双方在新沂市民政局协议离婚。依照《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婚后财产即位于新沂市大桥路10号悦景轩商铺4-103室房产归案外人所有。因该房屋尚有银行按揭贷款没有还清,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1年5月14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而成讼。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新民诉保字第00161号民事裁定将上述房屋查封。案外人认为,被执行人所欠债务系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涉案房屋已经归案外人所有,法院查封有误,请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以上事实,有案外人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本院(2014)新民诉保字第00161号民事裁定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与案外人谈话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涉案房屋系案外人李立梅、被执行人邵长伟离婚之前购买,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的名下,但仍属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约定该房屋属案外人所有,但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故涉案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据此,本院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立梅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雅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