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辖终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严岳兵与英泰装饰工程南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泰装饰工程南通有限公司,严岳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辖终字第0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泰装饰工程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198号金唐大厦105室。法定代表人刘遵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依锘,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岳兵。委托代理人徐亚菊,启东市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英泰装饰工程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岳兵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4)启民辖初字第000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严岳兵与英泰公司未签订劳务合同,但严岳兵提供的启东市劳动监察大队对英泰公司工程项目部经理刘遵江所作的调查笔录,可证明英泰公司雇用严岳兵在启东市中邦上海城237号做木工,从而可以确定该地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所以英泰公司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英泰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宣判后,英泰公司上诉称,英泰公司和严岳兵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故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英泰公司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属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故本案应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严岳兵答辩称,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严岳兵工程合同作业地在启东市,启东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严岳兵诉请的内容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严岳兵未能提供其与英泰公司的书面合同,但根据严岳兵所提供的2014年6月16日英泰公司工作人员刘遵江在启东市劳动监察大队所做的调查笔录,严岳兵提供劳务的地点是在启东市中邦上海城237号,启东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英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陶新琴代理审判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邵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