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民初字第0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秦民初字第0226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委托代理人郭宁,系咸阳市秦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永寿县人。委托代理人解美荣,系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9月29日登记结婚,2013年正月初九开始共同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发现两人彼此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闹,从而引发夫妻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婚后与原告家人矛盾也较多,双方又不能互相谅解,导致无法共同生活下去。2014年3月被告离开原告家回娘家居住至今。分居期间,双方没有任何联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钱16000元;3、原、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一直很好,和家里也没有什么矛盾。一、原告起诉离婚没有法定的理由,更没有让人信服的事实支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别人介绍认识,经充分了解后才结婚的,根本不是草率结婚,婚后没有打过架更没有吵过架,感情一直很好。二、共同生活期间,答辩人怀孕后因孩子为唇裂,让答辩人很难过,为了被答辩人的脸面,答辩人接受了其主张,同意终止妊娠。答辩人在家仅停了40天就回到娘家,在娘家休息期间被答辩人及家人从没有看过答辩人,当答辩人要回婆家时,被答辩人让在外租房住,至今不让进家门。答辩人现在身体还没有恢复好,需要保养,更需要关心与照顾,答辩人这个时候提出离婚不合情理。彩礼16000元属实,即使离婚也不应退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当庭提举如下证据: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从2014年5月13日分居至今,且双方关系不好。3、户口本2份。证明原、被告及原告家庭成员情况。被告质证认为:证据1、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证据2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被告向法庭提举如下证据:住院病案1份。证明被告应原告要求做了终止妊娠的手术,被告现在身体未恢复好,且精神上遭到了损害。原告质证认为: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终止妊娠是原、被告双方协商的。经被告申请,本院调取西阳村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原告家里两次分配补偿款的情况,对被告按0.3人予以分配。原告质证认为: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被告质证认为:真实性认可,但被告应按平均数领取。经综合评议:原告所举证据1、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工作单位证明称原告自2014年5月13日起在单位居住,并不能证明待证问题,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所举证据及西阳村的村委会证明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9月29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26日被告经陕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检查为:1、中期妊娠(G1PO25+5周孕);2、胎儿先天性发育异常:唇腭裂。2014年3月27日被告在医院行引产术。2014年4月1日出院。2014年10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另查:原告家庭共四人。2012年10月31日西阳村二组、村委会分别给原告家庭分配补偿款146700元、10020元,全家按3.3人计算。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原告请求离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被告表示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