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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阳江市丽丰图文印刷有限公司与阳江市华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江市丽丰图文印刷有限公司,阳江市华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阳江市丽丰图文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姚丽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阳江市华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邹金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城法民二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阳江市华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应偿还货款5195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阳江市丽丰图文印刷有限公司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江市华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执行标的527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相关费用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大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