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梁耀宗与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耀宗,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宗兴机电有限公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3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耀宗。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圭阳北路**号圭峰花园雍华苑*座。法定代表人:杨景丽,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江门市宗兴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今古洲经济开发区试验中心15-04.法定代表人:梁耀宗。申诉人梁耀宗因与被申诉人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中法民一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梁耀宗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4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抗字(2014)185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和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万季明代理审判员 肖 薇代理审判员 李晓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