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志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86号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晓勇。委托代理人:冯军。被告:张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此系原告对其诉权作出的正当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毕妍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