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元法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志敏与崔汉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敏,崔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元法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敏,女,43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崔汉志,男,50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元民初字第293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崔汉志在XX公司有分红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崔汉志在XX公司的分红收入,在(2012)元法执字第00025号执行裁定书扣款总额中扣除此次扣款数额。二、此款由申请执行人王志敏凭本人身份证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向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