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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廷菊与朱王晓抚养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70号原告李某,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什邡市禾丰镇。委托代理人蒋泽龙,广东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住址深圳市南山区,现居住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抚养纠纷一案中,被告朱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杨浦区,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原告提交的深圳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表显示,被告住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73号阳光里雅居A座2111。经上门送达,送达未成。被告提交的上海杨浦区五角场街道办事处航天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称:被告自2010年4月至今在上海市杨浦区政熙路68弄小区居住。经上门送达,被告已签收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本案系抚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明以及本院送达情况可知,被告经常居住地应在上海市杨浦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朱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玲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伟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