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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开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小英与王彪、吕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英,王彪,吕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开民初字第31号原告张小英。被告王彪。被告吕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英与被告王彪、吕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小英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