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于琼与马彩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琼,马彩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于琼,女,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马彩仙,女,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彩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彩仙的银行存款83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天龙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