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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执字第018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田金林与戴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金林,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邮执字第01808-2号申请执行人田金林。被执行人戴勇。申请执行人田金林与被执行人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的(2013)邮民初字第0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戴勇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田金林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3000元。如戴勇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戴勇负担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查询银行的查询反馈表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3)邮民初字第0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沈双祥代理执行员  张玉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舟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