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汶上县杨店镇人民政府诉张孝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汶上县杨店镇人民政府,张孝东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12号原告汶上县杨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汶上县杨店镇。法定代表人XX强,镇长。被告张孝东,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汶上县杨店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张孝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汶上县杨店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汶上县杨店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汶上县杨店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汶上县杨店镇人民政府承担。审判员 强国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