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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中民一终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吴强与王石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石碾,吴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中民一终字第00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石碾,男,生于1984年6月18日,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强,男,生于1973年11月7日,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白书宝,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石碾因与被上诉人吴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丹凤县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吴强以不再要求王石碾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针对王石碾的起诉。本院认为,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基本权利,是可以行使和处分的一种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审原告吴强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因为吴强不再要求王石碾承担赔偿责任并撤回针对王石碾的起诉,原审判决已无履行的必要和基础,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丹凤县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强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共计1310元由吴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尤永刚代理审判员  郭 娜代理审判员  邓昊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