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商终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余姚宝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瑶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瑶,余姚宝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商终字第1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姚宝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胜。委托代理人:冯晓东。上诉人陈瑶与被上诉人余姚宝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兴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4)甬余商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瑶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瑶撤回上诉。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4)甬余商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上诉人陈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海代理审判员 郑益康代理审判员 杨 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汤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