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夷陵执字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0027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9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吴某某(李某某母亲),1975年7月11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某,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双方签订执行协议,被执行人李某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夷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向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