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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锋与平邑汇丰纸业有限公司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锋,平邑汇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张锋,居民。被执行人平邑汇丰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16668-X。法定代表人郭增虎,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2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平邑县汇丰纸业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鲁Q×××××的小型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平邑县汇丰纸业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鲁Q×××××的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过户、买卖、抵押、转让、不得擅自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