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调确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蔡妙萤、林健添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妙萤,林健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7号申请人蔡妙萤,居民。申请人林健添,居民。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蔡妙萤与申请人林健添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蔡妙萤与申请人林健添因民间借贷纠��,于2015年1月14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林健添应归还申请人蔡妙萤借款本金200000元,该款于2015年1月起每月28日前归还申请人蔡妙萤借款本金10000元至款清结之日止。二、若申请人林健添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林健添应支付申请人蔡妙萤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以尚欠借款为本金按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且申请人蔡妙萤有权就申请人林健添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薇卉(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