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虹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诉被告张荣喜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虹民初字第00021号原告张X,女,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杜家屯村九股屯被告张XX,男,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杜家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