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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实验小学与高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实验小学,高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99号原告:临沭县实验小学。组织机构代码:49537149-4。地址:临沭县中山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孙仕满,校长。委托代理人:史本诚,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莹。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实验小学与被告高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沭县实验小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