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马秀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敏,陈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马秀敏,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凤云,女,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12月24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凤云存款人民币5700元,冻结期间六个月。执行员 李景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