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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马秀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敏,陈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马秀敏,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凤云,女,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12月24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凤云存款人民币5700元,冻结期间六个月。执行员  李景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