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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台民二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田书萍与田玉铎、张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书萍,田玉铎,张娜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鞍台民二初字第00377号原告:田书萍,女。委托代理人:李智,系台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田玉铎,男。被告:张娜,女。原告田书萍诉被告田玉铎、张娜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田书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玉铎、张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书萍诉称:我与丈夫(已去世)一生无儿无女,被告田玉铎是我的娘家侄,被告张娜是侄媳妇。因我与丈夫年老体弱且身体均不好,为老有所养,于2013年3月13日双方达成遗赠抚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协议签订后我将户口本、回迁楼入住手续交给二被告管理,协议签订后的一段时间二被告还对原告夫妇尽抚养义务,但2013年11月24日,我的老伴去世后,因我老伴的丧葬费和20个月工资,双方发生争执,并发生口角,从那以后二被告对我不尽抚养义务,为此我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返还我的户口本、回迁楼入住手续。我的丈夫死亡证明的等手续,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田玉铎、张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田玉铎与金明魁系夫妻关系,两人未生育子女,被告田玉铎系原告田书萍的侄子,被告田玉铎与被告张娜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13日,金明魁、原告田书萍与被告田玉铎、张娜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协议约定:一、金明魁、田书萍二人生前的生活起居均由被告田玉铎、张娜照顾,尽全部抚养义务,死后由被告田玉铎、张娜为其办理丧葬事宜,为其养老送终。二、金明魁、田书萍生前所留的财产及死后按国家规定享有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全部财产均归抚养人被告田玉铎、张娜所有(含原告田书萍在台安县肉鸡厂应得的财产部分);三、本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待双方签字时生效,双方不得反悔,如单方违约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按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关抚养义务。2013年11月24日,金明魁去世。原、被告双方因金明魁丧葬费、抚恤金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互不履行协议义务,后原告田书萍从被告处搬出,自己独立生活。2014年8月19日,原告田书萍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返还户口本、回迁楼入住手续、金明魁死亡证明等手续。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原告提出要求二被告返还户口本、回迁楼入住手续、金明魁死亡证明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占有上述物品的事实,证据不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书萍要求被告田玉铎、张娜返还户口本、回迁楼入住手续、金明魁死亡证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书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昊人民陪审员 李 旭人民陪审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巴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