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28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银仙与陈小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仙,陈小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28981号原告刘银仙,女,1950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凌,女。被告陈小亮,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注册号:110101002437857。负责人冯贤国,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红霞,女。原告刘银仙与被告陈小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银仙委托代理人韩凌、被告陈小亮、被告保险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银仙诉称,2014年10月1日6时40分,在北京市房山京港澳出京窦店服务区,陈小亮驾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的冀FX号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赵亮驾驶我所有的京JX号车辆由北向南行驶,两车接触,造成我车辆损坏。事故经交通管理部认定,陈小亮负全部责任。现起诉要求陈小亮、保险公司赔偿我修车费5794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陈小亮辩称,我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我给过原告1200元,原告应返还给我1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陈小亮驾驶的车辆是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已经定损,对修车费数额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6时40分,在北京市房山京港澳出京窦店服务区,陈小亮驾驶冀FX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赵亮驾驶京JX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陈小亮车追尾赵亮车,造成两车损坏。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小亮负全部责任。刘银仙车辆损失情况经保险公司确认为5794元,刘银仙维修车辆花费5794元。刘银仙向法庭提交了陈小亮于2014年10月1日出具的说明,载明,京JX车修好后到4S店交费取发票由责任方陈小亮负责。陈小亮向法庭提交赵亮于2014年10月1日出具的收条,载明,收到车损交通补偿费1200元。陈小亮表示,赵亮先写了收条,其之后出具了说明。陈小亮称,发生事故后,原告称回不了家,要2000元,其没有这么多钱,给了原告1200元,这1200元自己也不知道是什么钱。刘银仙对此不予认可,称给钱当时就说清楚了,是坐火车回家的钱。京JX车辆所有人为刘银仙。冀FX号车辆所有人为陈小亮,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20万元。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刘银仙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修车费发票、定损单、行驶证、说明,陈小亮提供的保单、收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刘银仙诉请修车费,数额真实、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陈小亮表示已经给付了刘银仙1200元,认为应当返还,而刘银仙认为该部分属于陈小亮支付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本案中,刘银仙诉请要求的系汽车修理费,而目前,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同意陈小亮给付的钱款抵做汽车修理费或应予返还,故对陈小亮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刘银仙诉请的修车费,应全额赔偿。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银仙修车费共计二千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刘银仙修车费共计三千七百九十四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刘银仙已预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