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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第284号原告李某某,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陈仲红、刘杏山,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昌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国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