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丁晓敏与宗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晓敏,宗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90号原告:丁晓敏。被告:宗保。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晓敏诉被告宗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晓敏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虞成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培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