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刑二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代远东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远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二终字第8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远东,男,1965年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销赃罪,1998年9月被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2007年6月6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9月18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4月3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远东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4)汉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代远东不服,向��院提起上诉。2014年11月26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将该案案卷移送本院,同年12月4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7月,被告人代远东知晓汉寿县龙阳镇城东居委会居民全某某为孙子办理超生上户的事而犯愁,便表示可以办好,并通过侄儿代某甲把在汉寿县龙阳镇计生办工作的周某以及全某某和儿子全某约在汉寿县龙阳镇南岳路馨源茶楼会面,周某明确表示对超生罚款自己只有减少一二千元的权限,后众人散去。但代远东仍然对全某某谎称事情可以办好,并要全某某支付费用人民币20000元。同年7月29日,全某某在自己家中交给代远东人民币10000元。同年9月,代远东对全某某谎称其孙子上户事情很快办好,催全某某再给人民币10000元,全某某又通过银行��账的方式共计汇给代远东人民币10000元。交完钱后,全某某多次追问上户情况无果。同年11月20日,全某某的儿子全某遇见代远东,代远东说事情没有办好,并答应第二天退钱。次日,代远东的手机关机,家里无人,被害人意识到被骗遂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代远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并退回被害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全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份,朋友代远东说可以通过关系帮全某某的孙子上户口,但需20000元找关系。全说没有钱,代远东表示搞不好可以退钱。同年7月29日,全某某借了10000元交给代远东委托他办这事,另给了1000元的跑腿费。代远东收钱后,出具了一张收条。之后全又分几次从银行给他汇了10000元。钱付完后代远东说10月1日前会办好。10月1日后,全某某问他事情办���怎么样了,他总说急什么,办不好退钱。又等了一段时间,代远东说钱给人家花了,要退也要时间。到11月份,全某某打代的电话但处于关机状态,到他家中也找不到人,这才知道被骗,遂到公安机关报案。2、被害人全某的陈述,证明全某超生一子,父亲全某某说代远东计生办有认识的人,花20000元可以上户。2013年7月的一天,代远东说先给10000元,事成后再给10000元,全某和全某某表示同意。之后,代远东多次打电话说事情快搞好了,催全某某尽快给钱。2013年7月29日,父亲在家中给了代远东10000元,代打了条子,并注明是办户口的费用,二个月办好再给一万元,办不好退还。后代远东给了一个卡号为6228480821110511416的农业银行卡,要全将余款打入卡内。全某分别在同年8月和9月7号、10号打了10000元到该卡。同年11月20日,全某在汉寿县龙阳镇北门闸口碰到代远东,代���事情没有办好,第二天8点10分退钱。次日,全某父子打其手机关机,找到村里也没人,村主任还说他有案底,全某父子这才知道被骗,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3、证人代某甲的证言,证明代某甲的叔叔代远东说有个朋友超生了,想找代某甲的连襟帮忙。后代远东将超生对像带到县里,连襟周某与他们见了面,周某问了情况并说明了相关政策后就走了。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的六七月份,周某的连襟代某甲说他叔叔代远东的一个朋友超生了,想请周帮忙,后代某甲带代远东和那超生户父子,一起到茶楼说此事,周将相关规定讲明,并说只出一万多元想把事情办好他做不到,之后就都散了,代远东也再没为此事找过周某和计生系统其他人。5、证人代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儿子代远东为孙子代兵结婚、装修房子、买家具等找别人借了20000元;代远东与陈建军离��很多年了,没有联系过。6、收条一张,证明2013年7月29日,代远东向全某某出具一张收条,内容为“拿全某某人民币1万元。注:办户口用费,两个月办好加1万元,办不好1万元还给全某某”。7、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明2013年9月10日,户主为陈建军的农业银行卡接受打款的事实。8、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经组织辩认,全某某在16张不同免冠男性照片中,辩认出编号为4(即代远东)的男子就是骗取全某某20000元人民币的人。9、领条一张,证明公安机关从代远东处追回所骗赃款20600元,并由被害人全某领取。10、汉寿县公安局龙阳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出具的《关于被告人代远东到案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11月25日15时许,被害人全某某到龙阳派出所口头报案,称为孙子上户口被代远东骗取人民币20000元。后公安机民警于2014年4月2日在代远东家中将其抓获。11、汉寿县人民法院(2007)汉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常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湖南省津市监狱(2010)释字第9—27号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代远东因犯盗窃罪、销赃罪,1998年9月被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2007年6月6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9月18日减刑释放。12、汉寿县公安局户籍信息,证明代远东的身份等基本情况。13、原审被告人代远东的供述,证明代远东听朋友全某某说说他家超生了一个孙子,要罚3万多元钱。代远东想起侄儿的连襟是计生办的,就说可以帮上忙。2013年7月初的一天,代远东、全某某及全的儿子全某、代远东的侄儿代某甲及连襟周某到南岳路的一个茶楼见面,结果周帮不上���么忙,众人便散了。同年7月上旬,代远东因手头紧缺钱用,就以上户口的事办得差不多了为由,要全某某准备20000元钱。同年7月29日,全某某在家中交给代远东10000元,代拿钱后打了一张条子,并注明是用于办户口。随后两个月,代远东多次催全某某,说户口就快搞好了,要全某某给剩下的10000元。后来代远东将前妻陈建军的银行卡发给全某某,全某某分几次将10000元打在陈建军的卡上。因代远东根本办不到户口,从全某某那里骗的钱,全部被代挥霍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代远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代远东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赔了全部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代远东曾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代远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代远东上诉提出:本案属经济纠纷,不应性定为诈骗犯罪;原审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远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代远东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赔了全部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代远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代远东上诉称��本案属经济行为,不应定性为诈骗犯罪”,经查,代远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可以代为超生上户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主动向其交付钱款,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依法定性为诈骗罪,而非经济纠纷,代远东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代远东上诉还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经查,原审法院在查明代远东犯罪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具有坦白、全部退赃、累犯等量刑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聂 敏审判员 张中一审判员 雍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