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池武与司丽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武,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池武,男,汉族,陕西北方动力公司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司丽,女,汉族,系陈仓区虢镇福丽园果木烤鸭店业主。住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池武与司丽健康权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池武申请执行后,双方已自行和解并执行完毕,现已案结事了。申请执行人池武于2015年1月13日书面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自愿承担了案件执行费52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