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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池武与司丽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武,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池武,男,汉族,陕西北方动力公司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司丽,女,汉族,系陈仓区虢镇福丽园果木烤鸭店业主。住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池武与司丽健康权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池武申请执行后,双方已自行和解并执行完毕,现已案结事了。申请执行人池武于2015年1月13日书面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自愿承担了案件执行费52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娟 关注公众号“”